日前,天津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等十个方面加快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全力保障水生态安全 天津将从十大方面推进水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决当前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日前,天津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从十个方面加快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推动海水利用。
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较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强化地热资源保护;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抓好工业节水,加强城镇节水,加强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全市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全市水域水量调度管理。
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快前瞻技术研发,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融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法规标准,健全地方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达标排放,健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天津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全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海洋生态。
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区县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实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制度。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各区县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区县水环境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国家及天津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意见明确,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由“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要对各自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